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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彰武西六家子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对柳河彰武(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的批复

· 2022-11-23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彰武西六家子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对柳河彰武(五)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阜电建设〔2022〕118号)收悉。我厅委托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对《彰武西六家子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对柳河彰武(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彰武西六家子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以下简称拟建工程)位于彰武县西六家子镇,跨越柳河段线路新建2座自立式角钢塔,塔基位于柳河20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内。拟建工程位于彰武(五)水文站下游8.6k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柳河彰武(五)水文站的测验设施和测验工作环境基本没有影响,不会改变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及水文预报方法的结论意见。

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部分施工方案报辽宁省阜新水文局,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信息。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中,若出现未预见因素对柳河彰武(五)水文站水文监测产生的影响,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为确保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你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运行期间,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

五、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附件: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关于彰武西六家子风电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对柳河彰武(五)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辽河库站网〔2022〕96号)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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